嘉義縣水上鄉義興國民小學校規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經中華民國106215日校務會議通過

依據

、依本府1051227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050242966號函嘉義縣105

    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。

、依本府10622日府教學字第1060021902號函辦理。

目的:

一、落實校規法治精神,符應學生心智發展,培養其自制自律與自我負責。

二、尊重學生人格尊嚴,重視個別差異,提供其反省改進及學習成長機會。

三、發揮教育愛與耐心,著重輔導與管教積極意涵,秉持比例原則來執行。

 

參、實施對象:凡就讀義興國小之全體學童。

 

肆、校規項目及條文:

一、服裝儀容:

1.學生到校須穿著合宜服裝,避免穿著奇裝異服或太暴露的服裝。

2.體育課請穿著運動服運動鞋。

3.學校辦理重大活動或有重要節日時,依學校規定穿著服裝。

4.不穿拖鞋到校(腳受傷者除外),也不建議穿著涼鞋。

二、上下學:

1.每天準時上下學,不遲到、不早退。

2.上學時間:早上 7:20 7:30,為了學生安全,請避免過早到校。

3.放學時間:依本校作息表之規定,如需要提早離校必須先向班級導師請假。

4. 請假:事假必需於事前向班級導師請假,病假可於當日先電話告知學校,事後再補辦請假手續,未請假不到記曠課;連續三日曠課者依規定提報中輟。

三、交通安全:

1.走路上放學或家長、安親班接送,都要按照接送區排好路隊。

2.機車接送上學、放學,請戴安全帽;乘坐汽車,請繫安全帶。

3.上下學應結伴靠邊走,遵守交通規則,路上不嬉戲及玩球,注意來往車輛。

4.步行路隊應遵從導護老師及志工指揮,並遵循交通號誌。

5.汽機車接送者應於規定之接送區內等候。

四、安全生活:

1.在走廊或上下樓梯行走時,必須靠右慢行。不可以奔跑、追逐或喧嘩。

2. 不從樓上丟棄任何物品。

3.樓梯、走廊、教室不玩追逐遊戲、球類運動。

4.禁止攀爬及從事具有危險性的遊戲。

5.不帶危險物品到學校,例如BB槍、爆竹、美工刀(除課程需要外)等…。

6.除上課需要,不帶寵物到學校。

7.科任教室非上課或經許可不能隨意進入。

8.不在校園踢高球、打棒球,球不慎出校外時應報告師長,不得擅自跑到校

外撿球。

9.非經老師允許,請勿自行搭乘校內電梯。

10.遊戲場所不可丟石頭,也不可以向校外丟石頭、垃圾。

11.上課時間必須由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,填具離校請假紀錄,經教師同意簽章後才能離校。

12.學生在校時間不得出外或打電話訂購飲料。

13.到校上學後未經級任導師許可禁止擅自離開校園。

14.放學之後應立刻回家,未經家長或老師許可,禁止逗留校園。

 五、禮貌:

1.遇見師長、來賓及志工能主動打招呼問好,對師長必須有禮貌,並遵從指導,在上學時要問早。上課期間師長經過教室不用問好,以免中斷上課。

2.友愛同學,不得惡意威脅恐嚇他人。

3.輕聲細語、不說粗野的話。

4.午餐時應注意個人用餐禮儀並珍惜食物,避免喧嘩、走動、嬉戲。

5.參加升旗典禮或集會要莊重守規矩。

6.不得擅自拿取他人的財物。

六、整潔:

1.保持學校清潔,不得塗污及破壞任何公物。

2.維護校園整潔,落實垃圾分類,做好資源回收。

3.環境打掃確實負責,室內戶外保持乾淨,整潔活動結束後,掃地用具應歸

位並排放整齊。

4.校園內保持整潔,不亂丟垃圾。

5.校園禁嚼口香糖,也請勿邊走邊吃。

七、教室規則:

1.未經任課老師許可,不得隨意進出班級、專科教室。

2.上課鐘響,馬上進入教室,不在外面逗留。

3.午間靜息時間,保持肅靜,不妨礙別人休息。

4.因身體不適需要到健康中心休息,必須由同學陪同前往並向老師報告。

5.未經教師允許,學生不得擅自調換位置。

6.按時繳交作業及帶齊該天上課的各科書本。

八、珍惜物品:

1.愛惜公物,不破壞公物或製造髒亂,公共物品使用完畢後要歸回原位。

2.節約用水用電,水量要適度;隨手關燈,走廊上的開關不要隨意觸碰,看到沒關好的水龍頭及電燈能主動關閉。

3.在個人學用品(帽子、簿本、文具、水壼、錢包…等)標示班級與姓名。

4.遵守遊戲器材使用規定,愛惜及正常使用;互相禮讓、注意安全。

5.破壞公物如打破玻璃,需照價賠償。

九、重視健康:

1.勤洗手、勤做望遠凝視或愛眼健康操,餐後必定要潔牙。

2.養成規律運動的好習慣。

3.避免食用油炸及高糖等不健康的食品或飲料。

十、友愛同學:

1.不因為自己的好惡而霸凌同學。

2.不可以用言語或肢體行為欺侮身心障礙同學。

3.願意對身心障礙同學提供生活上必要的協助。

4.不對同學任意做不當的身體碰觸。

5.不對同學談論性笑話或性暗示,或任意以他人身體器官作為談論內容。

十一、手機使用規範:

1.務必先請家長同意,簽立同意書,方可攜帶。

2.學生攜帶手機到校者,必須遵守下列相關規定使用,違者依規定懲處,屢勸不聽者取消攜帶手機資格,學生及家長不得異議。

 (1)在校期間關機,不得顯露及使用。

 (2)不借與同學使用。

 (3)手機使用時機為上學之前及放學之後。

 (4)攜入校園之手機自行保管,若手機遺失,責任自行負責。

 (5) 有特殊情況需緊急使用手機須告知導師以便開機使用。

 (6) 特殊情況經導師同意可委託導師保管。

 3. 懲處規定:

(1)未遵守規定者,第一次口頭勸說,班級服務。

(2)未遵守規定二次以上者,愛校服務,手機由導師或訓導組長代為保管,並請家長到學校親自領回,且不得再攜帶手機到校。

伍、違規處置:

 本校學生如有違反以上規定之行為,依情節輕重,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

辦法及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置。

(1)初犯:口頭告誡,由班級導師或訓導處人員予以輔導。(可視需要聯繫家長)

(2)再犯:先與家長聯繫溝通,由班導師或輔導老師予以個別輔導,並視情節輕

重施以愛校服務(如照顧花木、場地佈置、公共區域打掃等),其服務時間以上學日、不佔用上課時間為原則。

(3)累犯:累犯並經輔導不聽勸者,聯絡家長到校與相關人員研商輔導管教對策

或由家長帶回自行管教。

 

陸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奉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