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縣水上鄉義興國民小學校規
經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
壹、依據
一、依本府105年12月27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050242966號函嘉義縣105年
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。
二、依本府106年2樂2日府教學字第1060021902號函辦理。
貳、目的:
一、落實校規法治精神,符應學生心智發展,培養其自制自律與自我負責。
二、尊重學生人格尊嚴,重視個別差異,提供其反省改進及學習成長機會。
三、發揮教育愛與耐心,著重輔導與管教積極意涵,秉持比例原則來執行。
參、實施對象:凡就讀義興國小之全體學童。
肆、校規項目及條文:
一、服裝儀容:
1.學生到校須穿著合宜服裝,避免穿著奇裝異服或太暴露的服裝。
2.體育課請穿著運動服、運動鞋。
3.學校辦理重大活動或有重要節日時,依學校規定穿著服裝。
4.不穿拖鞋到校(腳受傷者除外),也不建議穿著涼鞋。
二、上下學:
1.每天準時上下學,不遲到、不早退。
2.上學時間:早上
7:20
至 7:30,為了學生安全,請避免過早到校。
3.放學時間:依本校作息表之規定,如需要提早離校必須先向班級導師請假。
4.
請假:事假必需於事前向班級導師請假,病假可於當日先電話告知學校,事後再補辦請假手續,未請假不到記曠課;連續三日曠課者依規定提報中輟。
三、交通安全:
1.走路上放學或家長、安親班接送,都要按照接送區排好路隊。
2.機車接送上學、放學,請戴安全帽;乘坐汽車,請繫安全帶。
3.上下學應結伴靠邊走,遵守交通規則,路上不嬉戲及玩球,注意來往車輛。
4.步行路隊應遵從導護老師及志工指揮,並遵循交通號誌。
5.汽機車接送者應於規定之接送區內等候。
四、安全生活:
1.在走廊或上下樓梯行走時,必須靠右慢行。不可以奔跑、追逐或喧嘩。
2.
不從樓上丟棄任何物品。
3.樓梯、走廊、教室不玩追逐遊戲、球類運動。
4.禁止攀爬及從事具有危險性的遊戲。
5.不帶危險物品到學校,例如BB槍、爆竹、美工刀(除課程需要外)等…。
6.除上課需要,不帶寵物到學校。
7.科任教室非上課或經許可不能隨意進入。
8.不在校園踢高球、打棒球,球不慎出校外時應報告師長,不得擅自跑到校
外撿球。
9.非經老師允許,請勿自行搭乘校內電梯。
10.遊戲場所不可丟石頭,也不可以向校外丟石頭、垃圾。
11.上課時間必須由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,填具離校請假紀錄,經教師同意簽章後才能離校。
12.學生在校時間不得出外或打電話訂購飲料。
13.到校上學後未經級任導師許可禁止擅自離開校園。
14.放學之後應立刻回家,未經家長或老師許可,禁止逗留校園。
五、禮貌:
1.遇見師長、來賓及志工能主動打招呼問好,對師長必須有禮貌,並遵從指導,在上學時要問早。上課期間師長經過教室不用問好,以免中斷上課。
2.友愛同學,不得惡意威脅恐嚇他人。
3.輕聲細語、不說粗野的話。
4.午餐時應注意個人用餐禮儀並珍惜食物,避免喧嘩、走動、嬉戲。
5.參加升旗典禮或集會要莊重守規矩。
6.不得擅自拿取他人的財物。
六、整潔:
1.保持學校清潔,不得塗污及破壞任何公物。
2.維護校園整潔,落實垃圾分類,做好資源回收。
3.環境打掃確實負責,室內戶外保持乾淨,整潔活動結束後,掃地用具應歸
位並排放整齊。
4.校園內保持整潔,不亂丟垃圾。
5.校園禁嚼口香糖,也請勿邊走邊吃。
七、教室規則:
1.未經任課老師許可,不得隨意進出班級、專科教室。
2.上課鐘響,馬上進入教室,不在外面逗留。
3.午間靜息時間,保持肅靜,不妨礙別人休息。
4.因身體不適需要到健康中心休息,必須由同學陪同前往並向老師報告。
5.未經教師允許,學生不得擅自調換位置。
6.按時繳交作業及帶齊該天上課的各科書本。
八、珍惜物品:
1.愛惜公物,不破壞公物或製造髒亂,公共物品使用完畢後要歸回原位。
2.節約用水用電,水量要適度;隨手關燈,走廊上的開關不要隨意觸碰,看到沒關好的水龍頭及電燈能主動關閉。
3.在個人學用品(帽子、簿本、文具、水壼、錢包…等)標示班級與姓名。
4.遵守遊戲器材使用規定,愛惜及正常使用;互相禮讓、注意安全。
5.破壞公物如打破玻璃,需照價賠償。
九、重視健康:
1.勤洗手、勤做望遠凝視或愛眼健康操,餐後必定要潔牙。
2.養成規律運動的好習慣。
3.避免食用油炸及高糖等不健康的食品或飲料。
十、友愛同學:
1.不因為自己的好惡而霸凌同學。
2.不可以用言語或肢體行為欺侮身心障礙同學。
3.願意對身心障礙同學提供生活上必要的協助。
4.不對同學任意做不當的身體碰觸。
5.不對同學談論性笑話或性暗示,或任意以他人身體器官作為談論內容。
十一、手機使用規範:
1.務必先請家長同意,簽立同意書,方可攜帶。
2.學生攜帶手機到校者,必須遵守下列相關規定使用,違者依規定懲處,屢勸不聽者取消攜帶手機資格,學生及家長不得異議。
(1)在校期間關機,不得顯露及使用。
(2)不借與同學使用。
(3)手機使用時機為上學之前及放學之後。
(4)攜入校園之手機自行保管,若手機遺失,責任自行負責。
(5)
有特殊情況需緊急使用手機須告知導師以便開機使用。
(6)
特殊情況經導師同意可委託導師保管。
3.
懲處規定:
(1)未遵守規定者,第一次口頭勸說,班級服務。
(2)未遵守規定二次以上者,愛校服務,手機由導師或訓導組長代為保管,並請家長到學校親自領回,且不得再攜帶手機到校。
伍、違規處置:
本校學生如有違反以上規定之行為,依情節輕重,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
辦法及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置。
(1)初犯:口頭告誡,由班級導師或訓導處人員予以輔導。(可視需要聯繫家長)
(2)再犯:先與家長聯繫溝通,由班導師或輔導老師予以個別輔導,並視情節輕
重施以愛校服務(如照顧花木、場地佈置、公共區域打掃等),其服務時間以上學日、不佔用上課時間為原則。
(3)累犯:累犯並經輔導不聽勸者,聯絡家長到校與相關人員研商輔導管教對策
或由家長帶回自行管教。
陸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奉
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